外贸:涉客户信息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以个人信赖抗辩需要提供完整的证据材料
最近一段时间,我们接到了几个涉及到经营信息的商业秘密案件的咨询,主要是外贸行业,其中,绝大多数咨询者都比较关心在这类案件中,如果员工离职后,撬走了客户,又称客户是自愿主动与之进行交易的,这个时候能否适用个人信赖抗辩规则,或者说如果要适用这个规则,需要满足哪些条件。首先来说,外贸行业是对个人技能依赖度并不高的行业,如果是原公司将已经获取到的客户交由被告方来维系的,那么就很难说有个人信赖的基础。
另外一个是,被告方为了证实客户是出于对其信任才与之交易的,通常会让客户出具的一份书面的证人证言。但是,显然,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如果客户作为证人,其没有出庭作证的,案件中又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那么对不起,法院通常是不会采取这份证人证言的。所以,如果在涉外贸经营信息的商业秘密案件中,要以个人信赖规则抗辩,首先客户是被告自己挖掘的,其次,员工离职前没有实施任何引诱、欺骗客户的行为,没有诋毁原公司的商品或服务,再次,在被告离职后,客户主动联系被告进行交易,最后,如果客户作证人证言的,开庭时需要其出庭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