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札记:如何看待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控告人以图纸主张为秘点?

作者:heguoming 日期:2024-11-13 20:33:51

办案札记:如何看待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控告人以图纸主张为秘点?

 

作者:何国铭律师(专注于商标犯罪与商业秘密犯罪案件控告及辩护)

 

微信公众号:知产刑案何国铭

 

以前我们总是说在商业秘密案件中,梳理秘点要尽量细化,要细化到每一个技术单元,不能将整张图纸主张为商业秘密。但是,最近看到有不少商业秘密案件,权利人将机械设备的某些部件的整张图纸主张为秘点。这样的做法一直都有争议,很多人对此是持反对意见的,比较多的鉴定机构对于权利人将图纸主张为秘点的委托是不予接受的,但是,司法实践中,也竟有不少鉴定机构对于这类主张,出具鉴定意见了。可谓,世界之大,怪事不少。

 

为什么会选择以整张图纸来主张秘点呢?以整张图纸来主张秘点有什么优势或者弊端呢?很多时候,权利人之所以选择整张秘点,根本的原因是其不太懂商业秘密,又或者其实没有秘点,只能硬凑出秘点,此类情况也确确实实是存在的。更进一步来说,如果是以整张图纸主张为秘点,这又有优缺点呢?一张图纸里,既包括部件的尺寸、公差、形状、大小、乃至材质、加工要求等等,它所涵盖的范围是非常广的。如果以此主张为秘点,要去证实其已被专利公开,那是非常难得,甚至是不太可能的。因为某个专利,可能只公开了这个信息,哪个专利只公开了哪个信息,换言之,每个专利都只公开图纸当中的部分信息,但基本上没有哪个专利能把图纸的全部信息公开。所以,通过专利检索来论证某张图纸已被公开仅是臆想。对于鉴定机构来说,其通过专利检索,去分析某图纸未被公开,那是非常容易的。对于控告人来说,若其能主张某个图纸为秘点,去证实其具有非公知性,那就实在是太简单了。对于被告人而言,若其将非公知性作为辩点,通常只能去论述以整个图纸主张为秘点的不合理性,或通过收集这些图纸是否在某些教科书上等曾经公开,又或者控告人使用公开,展览公开等。

 

以整张图纸主张秘点是很容易得出非公知性的,但在同一性上,这就比较困难了。究竟是取图纸中的哪些技术信息进行比对呢?图纸中包括了产品的尺寸、结构、性状、配合、材料、部件,乃至加工方法等技术信息,如果要进行同一性比对,则要将控告人的图纸与被告人的图纸进行全面的比对,而不允许人为地选择几个技术信息,而放弃其他技术信息来进行比对,所有内容都应该要逐一比对。举个例子来说,控告人送检的图纸包括了1、2、3、4、5、6的技术,被告人的图纸包括了一、二、三、四、五、六。那么就将这里的1与一,2与二,3与三,4与四,5与五,6与六进行比对,只有当六项全都相同或实质相同,方能论证出同一性,若其中的3与三不同,或6与六不同的,只要有一项不同的,则不能说两者具有同一性。很多时候,部分控告人既想以图纸主张为秘点,方便论证非公知性,又想选取图纸的部分技术作同一性比对,无疑,这样做法就有耍流氓的嫌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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