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知性是商业秘密的一大特性,在法庭上,我们经常能够在听到被告人提出权利人所主张的某个秘点早已公开,不是秘密。所以,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否定非公知性依然是抗辩的一大无罪理由,但是我们在否定非公知性时,涉及到“单个”与“整体”关系的,有以下两点是需要注意的。第一,很多被告人喜欢,并且能够提供证据材料证实某个单独技术已经被公开了,但是这不能否定权利人主张整体技术构成商业秘密的主张。这是什么意思呢?换句话来说,即使某个技术,或者某个零配件是公开的,但是把各个早已公开的技术进行整合却不具有普遍性,乃至这样的整合是权利人所研发的,那么这项整合的整体技术就可以被主张为商业秘密,这时,辩方提供证据材料去证实单个技术已经公开,这是意义不大的,这并不能否定整体技术的非公知性。第二,单独比对原则,我们要否定某单个秘点的非公知性,是可以根据多个公开资料进行整理,进而论证这个秘点不具有非公知性,还是仅能要求提供单个比对文件,来证实单个秘点已公开。
当前来说,只有某个特定的文献全部完整地披露了某个秘点的情况下,我们才能够说这个秘点已经被公开了,而不允许综合多篇公开材料来汇总整理,进而否定单个秘点的非公知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