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以整张图纸主张为秘点,这类情况在实践当中啊,真的不少。被害人主张的内容十分丰富,范围非常广,把这些都集中一起来作为一个秘点来主张。举个例子来说,甲公司控告乙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秘点是某项零部件的图纸,包括组合、公差、结构、材质等等。在之前的文章中,我们说了,这类主张在论证非公知性上是很方便的,但在论证同一性上是很困难的,这类主张是不合理的。今天我们来讲的是,以以整张图纸主张为秘点,很有可能没有价值性,原因是秘点中的部分信息没有达到一定的技术效果,是没有价值性的。
可以看到,这类主张的秘点具有两个特点。第一是密点技术方案非常具体,步骤多,并且参数还多,很难找到一篇在先技术文件全面公开它的非公知性。另外,因为很多的参数范围都是这个领域的公知常识啊,但是也没有哪个技术文献会去记载这些 无聊的、“早已公悉” 的常识,所以,在举证证明这是公知常识的问题上,这也是有一定困难的。
价值性是商业秘密构成的其中一个构成要件,技术若要被认定属于商业秘密,其是要具有价值性,但是,我们可以看到上面这些以整体、以大篇幅内容来主张秘点,实际上大多数参数都是公知常识,没有可实际操作性,没有价值性。其中的部分信息是可以被替代的,把这些信息整合在一起,也没有达到新的技术效果,从价值性的角度来说,也可以将之否定。